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落实,经县委研究,决定把2017年确定为责任追究强化年,为确保责任追究强化年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着力解决部分党组织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好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唤醒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确保县委政府政令畅通,为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纪律和作风保障。
二、问责重点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以下失责行为应当问责。
(一)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
1.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乡镇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2.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3.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5.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二)各乡镇、各部门及干部职工不认真遵守纪律规矩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
1.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对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的政策和文件精神不及时学习、传达、落实的。
(2)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落实上级的指示要求,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3)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4)不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脱离实际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2.违反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3)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怠工、贻误工作的。
(4)不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活动的。
(5)离开工作地不按规定报告的。
(6)不认真落实请销假制度的。
3.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对批办、交办事项不办理或者不及时办理,不回复或者不及时回复;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职,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告知办理途径或者转送相关部门的。
(2)对限时办结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办结;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3)承诺的事项不兑现;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的。
(4)需要公开的事项,不依法依规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5)超过总量、篇幅、规格发文;随意扩大发文范围;未经批准增加简报种类的。
(6)对不符合报道规定的会议、考察调研、纪念活动等要求进行报道;对新闻单位的报道字数、时长、版面、画面等提出违规要求的。
4.违反厉行勤俭节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用公款大吃大喝、旅游、组织或者参与各种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用公款购买高档烟、酒和其他礼品,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的。
(2)未经批准召开会议;超过规定数量、规格、规模、会期召开会议;到风景名胜区、度假村召开会议;召开联谊性质的座谈会、片会;工作会议制作背景板、摆放花草;擅自提高会议食宿标准;发放各类会议纪念品;会议期间组织旅游或者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借召开会议等名义向企事业单位、非公组织、个人收取会议费用或者摊派会议费用的。
(3)擅自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未经批准组织开展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节庆等活动的。
(4)超标准、超规格接待;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违规使用警车开道;随意扩大警卫范围、提高警卫规格;违规封路、封园、清场闭馆的。
(5)擅自扩大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延长出国(境)时间、变更路线、增访未经批准的国家和地区;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国(境);集中安排赴热点国家和地区考察学习;考察学习期间用公款安排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向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考察费用的。
(6)以调研名义到名胜古迹、风景区游玩;在调研、考察中弄虚作假;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
5.违反廉洁从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
(2)收受或者赠送礼品、礼金、纪念品、土特产的。
(3)违反公车管理规定,出差不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
(4)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的。
(5)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借机敛财。办理婚丧喜庆,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财物;在婚丧喜庆中使用公车、公物,擅自放假或者影响公务活动、工作秩序、交通秩序的。
6.违反领导干部生活待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装饰;违规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车辆;接受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车辆;将普通公务用车作为领导专车;调离原工作单位带走或者占用原单位车辆;公车私用;违规使用军车、警用号牌的。
(2)违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擅自扩大办公楼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多处占用、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对办公用房或者生活用房进行豪华装修的。
(3)对本乡镇、本部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及时主动纠正而被上级机关查处的,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三)乡镇、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基层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有以下情形的,应当问责
1.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
2.本乡镇、本部门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经提醒仍不整改,导致发生严重腐败案件的。
3.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4.本乡镇、本部门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短期内连续发生重大案件的。
5.违反选人用人规定,发生严重问题或大面积用人上不正之风的。
6.对班子成员或直接管理人员犯重大错误、发生严重违纪问题,负有失教、失管、失察责任的。
7.对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袒护或压案不查的。
8.对下级单位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没有及时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9.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不报告、不反映、不查处的。
10.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存在违反廉洁履行职责“19个不准”有关情形的。
11.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存在违反廉洁履行职责“22个不准”有关情形的。
(四)各乡镇、各部门存在下列不作为情形的应当问责
1.对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纪委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打折扣、做选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2.精神萎靡不振,工作不在状态,消极怠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职,该批办、交办事项不及时办理,该限时办结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贻误工作的。
3.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令督查并要求整改的问题,或者本乡镇、本部门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或者因为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没有明显改观的。
4.不思进取、安于现状,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目标任务,或者本乡镇、本部门工作打不开局面的。
5.作风漂浮、好大喜功,不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脱离实际、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
6.不能认真履职尽责、创造性开展工作,对改革发展稳定问题不重视、不研究,被动应付,缺乏有效措施,工作严重滞后的。
(五)各乡镇、各部门存在下列不担当情形的应当问责
1.不敢担当、不愿担当、不会担当,影响事业发展的。
2.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3.因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重大事故或重大案件的。
4.对直接管辖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查处的。
(六)各乡镇、各部门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脱贫攻坚、森林防火、社会治安等工作责任,导致辖区发生事故的,按照有关行业问责规定进行问责
三、问责方式
(一)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
1.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
1.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对非党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
按《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办理。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委专职副书记,县纪委书记,县委组织部部长任副组长,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县直各部委办局党政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纪委监察局,由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负责人。各乡镇、各部门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切实加强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举措,切实组织开展好责任追究强化年活动。
(二)从严从实落实。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大问责力度,围绕从严治党、加强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三重”工作,高悬问责利剑,让“不落实的人”为存在问题买单,为落实不力担责,以“不落实之事”倒查追究“不落实之人”。
(三)规范问责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中共云南省纪委关于规范纪律检查机关问责事项办理的通知》(云纪发〔2016〕13号)等规定,严格依照昌纪发〔2016〕25号文件要求,按启动、调查核实、审批、执行四个程序办理,其中:对乡科级党组织、乡科级领导干部的问责和市县领导交办的问题线索经初核需实施问责的,移送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审核后,按规定审批和执行;各乡镇、县直部门实施的问责,由各乡镇、县直部门纪委(纪检组)或联系指导的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组成审理工作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共同审查把关后,按规定审批和执行。问责事项办理结果于办理完毕后的次月1日前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备案。问责事项办理完毕后,由承办部门立卷归档。
(四)严格进行考核。责任追究强化年落实情况纳入2017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对主动开展问责的,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按照主动问责1—2件加1分,3—4件加2分,5件及以上的加3分的标准进行加分。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该问责不问责的,根据从严治党的要求和“一岗双责”及“一案双查”的相关规定,问责该乡镇、该部门党政负责人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