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精神,规范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县(市、区)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人选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政治上靠得住、群众公认,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纪检监察系统外提名,注重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熟悉经济、法律等领域业务,敢于担当,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
第三条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乡镇党委等相关部门,掌握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
第四条乡镇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易地交流任职。
第五条乡镇纪委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提出人选。
(二)县委组织部就提名人选听取乡镇党委意见。
(三)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第六条乡镇纪委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听取乡镇党委意见提出人选。
(二)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乡镇党委配合。
第七条换届时的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精神,规范县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组长、副组长(纪工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副书记)提名人选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政治上靠得住、群众公认,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纪检监察系统外提名,注重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
第三条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等有关方面,掌握县直部门纪委书记、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
第四条县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副书记)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第五条县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提出人选。
(二)县委组织部就提名人选听取驻在部门意见。
(三)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第六条县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由县纪委提出人选,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县纪委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第七条县直部门纪委书记提名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县管企事业单位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精神,规范县管企事业单位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工作,根据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管企事业单位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应当具备党章规定的党的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政治上靠得住、群众公认,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纪检监察系统外提名,注重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
第三条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县管企事业单位党委等有关方面,掌握县管企事业单位纪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
第四条县管企事业单位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第五条县管企事业单位纪委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提出人选。
(二)县委组织部就人选听取主管部门党委(党组)、企事业单位党委意见。
(三)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根据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第六条县管企事业单位纪委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纪委在听取企事业单位党委、纪委意见后提出人选。
(二)县纪委参照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考察,企事业单位党委配合。
第七条县委明确低半格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工作,由主管部门纪委(纪检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八条县管企事业单位纪委换届时,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