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自启动巡察工作以来,先后对9个乡镇,21个县直单位开展了5轮巡察,共发现问题324个,移交问题线索86件,巡察利剑作用凸显。
坚定方向,突出政治巡察。县委高度重视巡察工作,始终把巡察工作纳入全县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坚持和完善“三个汇报”机制,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书记专题会和常委会共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巡察工作有关事项,安排部署巡察工作14次,县委主要领导坚持每轮巡察亲自动员部署,一一听取各巡察组情况汇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适时专题研究、听取汇报、作出部署,确保巡察工作方向正确、目标明确。
把握关键,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发现问题是履职,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是渎职”的原则,每轮巡察前各巡察组都针对被巡察党组织工作职责和性质制定巡察工作方案,确保实现精准巡察。同时,密切同纪检、组织、政法、信访、审计等机关和部门沟通,了解被巡察单位相关情况,力求带着问题巡察。在巡察中注重综合施策、细化方案,结合实际用好巡察方式方法,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以及“四资一项目”精准发现问题。
建章立制,规范巡察工作。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制度规范,研究制定并实施《中共昌宁县委巡察制度实施细则》《十三届县委巡察工作规划》《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县委巡察工作规定》和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巡察组、县委巡察办“三个工作规则”,编印了《巡察工作制度汇编》《巡察工作手册》《巡察工作参阅资料》《巡察工作学习手册》等操作性制度汇编,从巡察前准备、巡察发现问题分类处置和移交、巡察反馈督查督办、巡察档案管理等全过程、全方位进行制度化约束,确保巡察监督的政治性、规范化。
标本兼治,力推问题整改。对巡察结果坚持向被巡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双反馈”,由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收反馈意见,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县级分管领导,确保整改工作有人抓、有人扛、有人促。县委巡察办针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督促指导被巡察单位建立问题、责任、整改“三个清单”,逐项明确整改责任领导、责任人、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等,按时报送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和主要领导个人整改责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党内和社会“双公开”,全方位接受监督。(范艳芬)